传销 “四大误区”之释疑 ◆ 传销是不是一种创造财富的经营方式? 错解:传销,能够产生财富,使经营者一夜暴富。 正解:大量的案例证明,传销活动中,永远没有赢家,它与赌博无异,不能给社会产生一分钱的财富。 ◆ 传销是否合法? 错解:传销是一种多层次的直销,是合法的经营活动。 正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参与以任何形式伪装经营的传销活动都是违法的,都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辨别传销只要认准3个原则:一是看是否需要交缴入会费,二是看是否需要发展下线,并按人头收取回扣,三是看是否灌输一种不劳而获、短期便可以赚大钱的理念,定期获得返利回报。 ◆ 参与传销活动,是否触犯刑法? 错解:参与传销被抓了,最多不过是罚点款,够不上刑事处罚。 正解:我国 《刑法》规定,个人参与传销活动非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就够得上刑事处罚,情节严重,最高可处以15年有期徒刑。 ◆ 在传销案件中,被查处的资金是否返还? 错解:万一被查了,公安机关会把资金返还给你。 正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与传销的所有资金一律没收,不予返回。 通俗地说,传销就是以暴利为诱饵,按照入会的先后顺序分多个层次,用新会员的入会费或从所谓的“经营业绩”中提成,作为老会员的利益来源。整个体系像一个倒金字塔畸形发展,当新入会的人越来越少,“造血”机制枯竭的时候,庞大的网络轰然倒塌,投资者血本无归。 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界定,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新型网络传销的迅速扩散 “仅今年上半年,宁波工商部门立为传销的案件就达16起,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00%。”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王国荣皱着眉头说, “我们去年就发现在宁波的传销活动有抬头的趋势,并预先做了许多工作,打击处理数在全省位于前列。但尽管如此,传销仍在经历爆发式的增长,迅速扩散。” 王国荣说,当前的传销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传销活动与互联网结合越来越紧密;传销手段更加隐蔽,并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特点;传销案的涉案地域更广、社会危害更大。 “我们今年办理的案件,70%以上都是新型的网络传销。”宁波经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阮柏云说。 他介绍,网络传销中所谓的 “投资公司”先在境外注册一家企业,并在互联网上做一个网站,然后以高返利、赠送原始股为诱饵吸引 “投资者”加入。阮柏云说: “当你信以为真追加投入时,才发现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 这根本就是一场骗局 夏某,女,53岁,象山人,小学文化,象山私营企业主, “新智网”特大传销案的参与者。今年6月,她将家中所有积蓄和向亲友借来的近900万元投入 “新智网”,不但所有钱款被席卷一空,本人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象山县公安局,她对本刊记者吐露了心声: 我没有什么文化,但能吃苦,通过辛苦打拼,几十年下来也挣下了不少的家业。 有了些资金,这些年我一直在寻找好的投资项目。今年初,宁海的一个姐妹打电话来,称投资 “新智网”既能拿返利,还有原始股送。我知道不少公司的原始股,上市后都翻几十番,在听了几节课后,我认为值得一试,就先投了一点。果然,公司兑现了返利承诺,我虽然没听说过 “新智网”,但我觉得这个公司还是守信用的。 今年6月份,我又参加了一次大型培训会。课上老师的一句话,给了我很大的触动:富人,之所以富,是因为他们在该大胆的时候大胆;而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在该大胆的时候胆小,所以永远是穷。胆大的永远是少数,机会就把握在少数胆大的人手里。自己多年经商的历练,的确也印证了这位老师讲的这一点。 回到家,内心波涛汹涌的我晚上再也无法合眼,辗转反侧间,作出了人生中最轻率的一个抉择,把家里所有积蓄都投进去,要大胆把握住人生的赚钱机遇。 我共投入了900万元,又鼓动我妹妹投入了1300万元,我们是倾其所有,孤注一掷,就等着 “新智网”上市日期的到来。 我们苦苦等待,始终不见公司上市。后来, “新智网”上线被抓,我们也明白了这根本就是一场骗局。可是我们家这么多年的积蓄付之一炬,还欠下了数百万的巨额债务。 辨别传销要认准3个原则 传销人员往往借着 “直销”的幌子招摇撞骗。 记者看到,在今年8月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获的“新智网”传销案中宣传材料这么写道: “‘新智网’是最高效率的在线学习平台,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只要以一定资金订阅网站便可得到公司的原始股成为股东,是真正合法的公司、一本万利的赚钱公司,是直销行业的最佳公司……” 资料中还称,投资 “新智网”除了获得 “原始股”,还能得到定期返利,并有出国培训的机会。它的计算公式称,每位 “投资者”最少获得810%的回报。 多么诱人的宣传资料。不过,无论“传销”怎样变换嘴脸,只要留心观察,总能看清这些骗术的本质。阮柏云认为,直销是将优质的产品直接输送给消费者,省去中间环节,让利给消费者,同时有完善的保障机制。比如安利、戴尔,它们产品的价值与出售的价格是比较一致的。 “‘新智网’就不同了,花2380元在它的网站上注册后可获得原始股,并鼓吹注册 (买)越多原始股越多,返利回报也越多。但从产品使用角度看,花这么多钱,重复拥有多个账号去浏览一些所谓的教育相关内容,毫无意义。”阮柏云说, “你要拥有某只股票,必须先到证券公司开户吧,可中国公民是无法在美国开户的,又怎么可能拥有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呢?” 阮柏云认为,传销公司销售的商品极大地偏离它的真实价值,或根本没有真实的商品,纯粹被当做一场骗局里的 “道具”。 “去年我们打击的 ‘澳洲联球案’,它卖的化妆品售价高达数百元,但实际成本只有十几元。以至于后来它的加盟店对母公司发不发货根本不感兴趣,只专注于经营 ‘人头’。”阮柏云说。 “其实辨别传销很简单,只要认准3个原则,无论它用什么幌子,都能肯定它是传销。”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王国荣说, “一是看是否需要交缴入会费,二是看是否需要发展下线,并按人头收取回扣,三是看是否灌输一种不劳而获、短期便可以赚大钱的理念,定期获得返利回报。” 传销者丧失了自己的道德观念 2006年4月1日,宁波市公安局对 “澳洲联球公司”传销案进行专案侦查,历时4个月,查清非法加盟店733家,涉案人员数万人,非法经营额12.4亿余元,此案也是当年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传销案。 “我们在抓获此案头目刘某时,她告诉我他们公司计算出来的 ‘经营模式’,只要每个层次的会员发展该层次人数的1.67倍时,就能使 ‘公司’的资金链不断,维持运作。”阮柏云说, “但她也像其他传销分子一样,忽略了一点,就是入会的人数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张下去,分不了几层,资金链就会断裂。” 阮柏云说,从经侦支队参与办理的案件来看,大多数传销公司一般只能维持几个月。 “你加入后,按照他的盈利模式,要得到回报必须拉更多的参与者进来,拉到一定量的时候才能得到回报。这时,你就必须去物色、发展甚至不惜欺骗 ‘下家’。”阮柏云说, “大多数的传销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就是拿亲戚朋友开刀,我们称之为 ‘杀熟’,他们为了利益,已经丧失了自己的道德观念。” 谁来接这最后一棒 很多传销活动都鼓吹,赚钱只是少数勇敢者、先知先觉者的 “专利”, “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越早进入,越早发财”。而实际上,除了极少数 “金字塔”上层人员能谋取暴利,绝大多数人不但无法赚到钱,甚至会血本无归。 “你可以想一想,当传销活动抛弃了商品本身的价值,转而经营 ‘人头’的时候,它本身是没有 ‘造血’功能的,这种行为和赌博无异。”宁波市工商管理局经济检查处常洪跃处长说, “既然钱不能生钱,则肯定有人赚了,也有人赔了,而且是多数人赔。” 今年8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举报,称广西永乾公司是目前宁波最 “火”的传销公司,最低只要 “投资”4290元,在6个月内便可获得35%的回报。 “按照它的模式,要想获得回报就至少做满6个月,但实际上,在宁波仅仅两个月时间,它就倒了,除了几个头目,几乎没有获利者,每个人都可以算接到了 ‘最后一棒’。”阮柏云说。 传销没有免责者 按照2005年8月10国务院颁布的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与传销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涉案资金、财物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无论是被传销组织者卷走还是被执法部门查获,涉案资金是不能返回的。”常洪跃说, “不但不能返回,参加传销还要依法处以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要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1号第225条,对传销或变相传销作出司法解释:个人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便可以非法经营罪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有期徒刑15年。 寻找传销滋生的根源 传销早已臭名昭著,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趋之若鹜? “原因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郭勤支队长说, “有我们国家目前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因素,有传销蛊惑性强、诱惑力大的因素,也有对传销的危害性宣传不够的因素。” 郭勤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造就很多 “商业神话”,这种现象也激发了一些人的非法投机心理。有一些人情愿去冒违法的风险,会有意识地寻求 “传销”这样一条暴富的途径。 “人人都希望致富,其中有不少人希望快速致富,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和劳动,但他们往往缺乏专业的致富手段,所受的文化教育层次也不是很高。”郭勤说,“传销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是针对了人性中的弱点,但归根到底,不断增强群众辨别是非能力,提高法律意识,才是杜绝传销的根本办法。” “打击传销,要像打击毒品交易一样,要做一个全社会的动员。”郭勤严肃地说。 郭勤认为,传销不但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破坏了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有些传销活动对参加人员实行精神控制,具有邪教性,还引发了许多其他刑事案件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 郭勤说: “打击传销要把握两点,一是早打,打击越早,传销活动的影响范围越小,危害也越小;二是要打高层。我们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就是打组织者、打骨干,并且对这种人要依法从重处理。塔尖一倒,整个网络自然土崩瓦解。”郭勤表示,打击传销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公安、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传销的主力军作用,多侦破一些大案要案。教育、宣传、司法、金融和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执法效能。 “以和谐的名义,我们有能力,也有信心铲除传销活动,使人民远离传销毒瘤,打赢这场争夺人民群众的战争。”郭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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