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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宁波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党办〔2007〕2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司法局《宁波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O O 7年9月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和省厅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宁波实际,宁波市司法局大力鼓励和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农村积极开展法治帮扶、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推进宁波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定了宁波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日前,被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大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作用,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全面发动,正确引导,在2007年底前基本建成农村法律顾问网络,并正常开展工作。经过三至五年时间努力,使我市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发挥较好的社会效益,并使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二、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倡导原则。 
    (二)实行“一村一顾问”原则。 
    (三)坚持属地合理配置与市直属所适当调配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协商一致原则。 
    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为构建和谐农村服务。 
    (三)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四)为维护困难村民合法权益服务。 
    四、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全市范围内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及其他村民社员。 
    农村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形式是: 
    (一)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 
    (四)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五)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确保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逐步有序推进。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镇乡(街道)三级协调机构,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作用,确保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二)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义务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制订、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扶持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创造好的工作环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树立服务大局、奉献社会的责任意识,引导和鼓励所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并进行认真宣传发动,周密计划国部署,合理分配人员,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律,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完善农村法律顾顾问制度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果。对列入市级重点扶持的欠发达村,由当地县(市)司法部门将已聘任法律顾问的村名单提供给当地扶贫部门后由市扶贫办核实,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按每村3500元标准给予核拨补助。各县(市)区、镇乡(街道)政府要认真抓好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工作,对经济欠发达的行政村,县(市)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切实有效的运作并收到好的效果。
    (三)建立考核和表彰机制。各地要建立符合农村法律顾问制发展要求的业绩考核和评价体系。各地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将列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并作为市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跟踪、督查、考核及情况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主题词:农村 法律顾问 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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