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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犯以“被告人A某”之名被提起公诉
不交代真实姓名也不能免责
文字显示:          作者: 办公室  来源:宁波日报  发布时间:2008-05-12  
 
    本报讯 (通讯员简芽香)因犯盗窃罪,曾两次被判刑、四次被劳教,且均系假冒他人姓名。日前,再次涉嫌盗窃罪而又拒不交代真实姓名的A某被江东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1997年至2006年,A某先后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次,被劳教过四次,均冒名为贵州某村的曾某。今年1月24日中午,他在江东某快餐厅趁被害人排队点菜时,窃得现金和手机价值2820元,被当场抓获。他仍自称曾某。经查,曾某本人几年前确实曾外出务工,但后来一直呆在贵州老家。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A某在被移送审查批捕前,一直矢口否认其涉嫌盗窃,后经检察官教育,终于认罪,但直至提起公诉前仍辩称其是曾某,拒不交代真实姓名。为此江东区检察院决定以 “被告人A某”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后附上照片。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姓名,不但不能逃避法律制裁,反而可能因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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