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宁波市公安局招考公务员首次体检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入围体检考生的体检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根据省人事厅和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文件精神,凡公布体检结果为“可以复检”的,受检者应在体检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3月31日前),书面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本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检结论为准。
需要“复检”、“进一步检查”或“补检”的人员必须随带身份证,所需经费自理。有医保卡的请带上。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咨询举报电话:87062657、87186204。
宁波市公安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8年报考宁波市公安局公务员体检结果.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