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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06年考试录用公安交警考核办法
文字显示:          发布机构: 宁波公安网   发布时间:2006-08-02  
 
    为确保新录用公安交警的政治素质、文化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干〔1995〕82号)、《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浙人干〔1998〕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市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全市公安交警招考录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的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市本级的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抽调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细致、有一定考核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组成。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的考核工作,并参照本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体检合格者入围考核。考核方法可采取按录用指标从高分到低分等额进行,不合格的,按顺序替补;也可采取差额进行;具体由各县(市)区自行决定。

  自愿放弃考核者,须在体检合格名单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考核组织者提交书面申请。

  三、考核内容

  (一)对应届毕业生考核具体内容包括:

  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等,特别要了解在反对“法轮功”等重大政治事件中的立场、观点;

  2、组织能力:主要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工作能力;

  3、学习(工作)态度:主要了解学习(工作)情况、遵纪守法情况。

  (二)对社会人员考核具体内容包括:

  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等,特别要了解在反对“法轮功”等重大政治事件中的立场、观点;

  2、工作作风:主要指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精神等;

  3、工作能力:主要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工作能力;

  4、工作实绩:主要指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工作实绩;

  5、廉洁自律:主要指遵守党纪、政纪、法律情况。

  四、考核程序

  考核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一)通知考核对象撰写个人小结。考核对象应对个人在校期间或走向社会的经历以及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实事求是地总结取得的成绩,同时也要客观地分析存在的问题。个人小结文字材料一般在1000字左右,在考核小组到所在单位(学校)或社区(行政村)考核时上交。

  (二)事先应通知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居住地社区(行政村)。

  (三)查阅考核对象档案。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查阅考核对象的档案材料,对考核对象的年龄、学历、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要仔细核对。特别是涉及违纪违法处理情况,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

  (四)考察谈话。考察小组必须深入到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行政村)、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进行广泛的考察,考察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应届毕业生考核,谈话对象一般包括考核对象就读学校的院系党团组织和学生处负责人、班主任、部分学生。对社会人员考核,谈话对象一般包括主管领导、劳动人事部门及周围同事、居住地社区(行政村)的负责人。通过考核,力求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考核对象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考察时群众反映的问题一定要核实清楚,所取得证明材料,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应签名或盖章。

  (五)形成考核材料。考察后应对考核对象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应反映考核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六)考核结果评价。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根据《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干〔1995〕82号)、《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浙人干〔1998〕21号)文件精神,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

  (1)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

  (2)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3)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5)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6)曾被劳教、少教、行政拘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

  (7)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8)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被判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9)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纹身的;

  (11)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七)审核。考核结束后,各地考核领导小组要听取考核工作小组的汇报,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必须要有具体的事例,属市本级的,及时上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属各县(市)区的,由当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后,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整个考核工作在8月25日之前全部结束。

  五、考核纪律

  1、考核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涉及与考核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2、考核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不夸张、不隐瞒、不徇私情。

  3、考核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透露有关考核情况,不得打听与己工作无关的情况。

  4、严格落实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考核情况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考核工作人员的责任。

  凡违反上述考核纪律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直至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搞好考核工作的几点要求

    搞好考核工作是保证新录用公安交警素质的重要措施,考核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实施。

  1、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各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负责本地的考核工作,要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考核工作业务的同志参加考核工作。考核前,要对考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考核工作人员对考核工作的认识,明确考核工作纪律,熟悉考核工作有关的政策和办法。

    2、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考核中要注意听取方方面面意见,在集中各方面意见后,客观辩证地研究分析,从中得出准确的结论。同时,考核工作人员应注意工作方法,要维护考核对象的利益,使考核工作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其今后工作的影响。

  3、考核结束后,在合格人员中,按各职位招考指标和考生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录用主管机构审核后,公示5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后无异议的,按录用审批权限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其它未尽事宜,按《招考简章》规定执行。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宁 波 市 公 安 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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